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,提高服务质量,结合本部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我部所有工作人员及下属站、室工作人员,适用本制度。
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我部机关工作人员是首访责任人。
第四条 首访责任人对来访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(以下简称办事人员),应热情接待、认真办理或引导、跟踪办理有关事项。
第五条 首访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。
第六条 首访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;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,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,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;承办人不在岗的,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,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、转交,负责跟踪办理。
第七条 首访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,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、住址、联系电话,办理事项,所收材料的名称、数量,以及首问责任人、承办人、联系电话、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。
第八条 首访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、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,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。
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,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、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。
第十条 本部部长对首访责任制负总责,有权依法依规对首访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。
第十一条 我部办公室对本澡首问负责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、考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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